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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的时候,我们单位职工每人出资两万元人民币集资,当时也没说事后有分红但是有很多人买了,也有很多人没买,有些买过的人就找我朋友说用他的名义在买一份,用他的身份证还有银行账号。我朋友当时怕赔了就答应了,他们签订了协议,就是自愿转让如果有一方违约赔偿另一方十倍到二十倍的违约金,还有证明人然后都按了手印。然后就给了我朋友一千块钱算是买指标的钱。一年后分了两次红利,第一次分了两万多,第二次分了三万多(税后),我朋友都把钱取了给了买他指标的人,然后还有九万四千元分红转到了一个投资公司,然后到了今年三月份的时候单位说如果想退股的可以签字退股,我朋友就把股给退了,也没跟那个买他指标的人说,意思就是都给了他五六万了,这些钱就不想给人家了,然后那个人就把我的朋友给告了,(原先买的时候单位有口头规定不允许卖指标)请您给解释一下中场官司有赢的希望吗?谢谢

刑事案件
2009-08-01 16: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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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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