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3年承包邻村低洼地开发渔池及种养,开发该地时,该村对该土地的开发有申请立项,经市批准立项、拨款借扶持我开发,合同有公证,有上缴国土资源开发管理费。承包合同现期满,能否续租,因前期投资太大还没有回投入成本,加上所种植果树正在盛产树龄(龙眼、荔枝、林檎等长年生果树2000多株)。但合同中权限与义务11条中规定:合同到期固定财产归甲(发包)方所有,果树由镇法律事务所估价一次性偿还乙(承包)方,如要继续发包,发包方须事先提出发包方案,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现在该村新上任干部要收回重新公开投标,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