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福建国税联合烟草局,出台了一项新的税收政策:
征收6%的烟草税,面向对象是福州市五区八县、08年整年销售额在烟草局记录超过50w元的店家和超市。要求是这些零售店补交08年以及09年到6月为止的税收。就是说,如果你08年售烟草为80w元,那么就要补交4w8的税。
请问这种向零售店征收烟草税、而且09年7月才颁布,却要求补缴纳往年的税收政策合理不?
目前相关的零售商怨言很大,举个例子,如果是薄利多销的店家,9块5成本的烟只卖10元(因为之前没有预料有这样的法规出台,而且香烟利薄只是为了搭配其他零售商品吸引回头客),那么就是说,必须贴钱才能把这种税收交纳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