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5年11月1日入职,06年2月签正式合同。07年的合同终止日为08年3月15.但公司突然改变续签合同日期,改为07年12月25日。至08年11.25日,公司要与本人终止合同,请问该得到怎样的经济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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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的,只能要求1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争取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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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专家,可能是我现在的问题不够明白,造成大家说法不一。
现重新再写一次:05年入职,合同1年1订,08年12月25日,合同期满。11月25日,公司通知我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这种情况,08年以前的工龄,在不在赔偿之列,是得1个月工资的补偿,还是4个月的补偿?劳动监察部门说,新法08.01.01实施,合同1年订,属于到期合同终止,以前的不能算,只能得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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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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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已到期,单位不与你续约,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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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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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