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因2009年6月份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了。当时单位支付给我经济补偿金及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的二位工资赔偿。单位已经将此笔款项支付给我了,但公司打印好一份声明:内容如下:致:公司名称 本人姓名某某,身份证号。。。。于2009年某月某日收到贵司支付的赔偿金RMB。。。,并确认上述款项符合我国劳动法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之全部及最终之经济补偿。本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承诺放弃向公司追讨任何其它款项。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无条件支付公司不少于人民币伍万元作为任何索偿所引致的行政费用。当时我签完了名字及日期后,原件我留下了,给了公司一份复印件,但我又在声明的复印件上签了字,但没再签日期。我想请问如下问题:1、是不是只要我不再向公司追讨任何款项,该公司是否就不可以拿着份复印件的声明找我要那五万元行政费用吗?2、如果我不再向公司追讨任何款项,公司能否凭那份复印件(再次签了名字而没再签日期)找我要那五万元钱?而我可不可以不支付五万元钱给他?3、他是否可以无条件向我索要那五万元钱?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