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夜间九点左右在路边停车,到一家饭店吃饭,据其本人讲其车一直亮着尾灯后饭店老板告诉他有两个人骑摩托车车倒在他的车旁,他出来后,发现确实有一这情况,并且有很多人在围观,但查看其车辆后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其本人讲:车尾灯依然亮着,也看不出有撞击痕迹,后经交警部门调查有撞痕,但不明显),由于害怕被另一方诬陷,便开车离开后被他人在七公里处追上并报警。交警部门现正在处理。我查了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警通过对遣留现场和目击者的调查已经认定事实,如果王某不离开现场,只能负次责。现在案件关键是是否属于逃逸。如果王某确实能证明不知道是撞在他车上,那我认为这不能算是逃逸。如果王某知道,但由于种种原因离开,是否能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因无规定的情形,而不算逃逸呢?急盼名师指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