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到一家港资的工厂工作,由总经理面试并决定录用,在无锡办事处上班,工资由一家无锡本地的染厂支付,老板是这家染厂的小股东。上班后才知道老板投资的工厂在南通,我在他们驻无锡的销售部(办事处)上班(那家染厂里),从2008年3月开始我的工资由南通的工厂支付,2008年10月底,公司驻无锡办事处搬到南通,公司通知我去南通上班。从工作开始,并没有任何一方跟我签订过劳动合同,所以我根据新的劳动法于2008年10月向南通那里的劳动局提出劳动仲裁。
请问:
1. 我有没有权利拒绝去南通工作
2. 我如果拒绝去南通工作是否会影响仲裁的结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