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我朋友于2004年在信用社以工资担保方式借了2万元,我是担保人,借期是2年,到了2006年由于没有钱偿还这笔贷款,于是又借了两年,我同样是担保人,借期2年,到了2008年还是没有办法偿还贷款,于是以展期的方式续借,与2008年12月签定展期合同,展期一年,但是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只是借款人去签定合同,我由于有事没有到场签定合同,用的是我以前的身份证和手印。如今,借款人下落不明。请问,这种情形之下,如果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我需要替借款人偿还债务吗?信用社的有效追诉期是多久?如果我不用偿还债务的话,这笔贷款会怎么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