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重庆市的一位农民,我社在1977年时部分土地被一县办企业所占,当时由政府出面,补偿了我社3年青苗费,未进行安置补偿,只是约定由我社给该企业上车,以上车劳务补偿代替安置补偿。由于该企业属于高污染高粉尘企业,在1989年,该企业在看见我社部分社员已染上矽肺病的情况下,提出不要我社上车,提供部分产品分成作为补偿,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1999年该企业进行改制,县办企业成了股份制企业。新的企业以前面与我社定的合同为赠与合同为由,由县法院对我社与前面企业定的合同撤销,该法院的判决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