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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将公司所属的果园承包给职工,与职工签证了果园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5年,即到2015年止,但今年企业改制,买断工龄,将解除合同,职工要求赔偿,我主管此事,不知怎么?具体是这样,当时果树都挂果,因为是国企,按排的职工不负责,管理松懈,总是亏损,所以公司就将投资了两三百万的果园分成14份分别由14个职工承包,承包费每份200元(职工未交过),公司给职工交养老保险金,当时其目的是想让他们解决自己的工资问题。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要解除承包合同,职工要求赔偿剩余7年的经济损失,但公司其他职工也有意见,觉得当时的承包合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包合同,当然承包人在经营过程要补植,培育。这样各有各的理。还有,我公司早将这果园抵押给银行贷款300万,后因公司未还贷款被银行转卖给另一单位,现在有的领导认为该补偿应由现果园所属单位负责赔偿。我现在不知是否要赔偿?怎样赔偿?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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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1 10: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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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