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与罗某是夫妻,现有一个小孩子,因罗某2006年10月底患了尿毒症,2007 年11月份罗某的父亲给其儿子捐赠了一个肾后,现在家闲着养病。因为我与罗某原是一家私营企业饲料公司的,公司给我们办了社保,现在单位要求不再给我老公保社保(因为劳动合同巳到期),要求我老公从公司的社保里转出,但因为我们俩当时是在涪陵打工,所以其公司也是通过涪陵社保局保的,但实质我们的户口又在四川省达县,所以现在中途也没办法转,因为己患病,涪陵社保的一个好心人,给我们提示,如果要想保住罗某的哪份社保的话,罗某必须在涪陵去买房,把户口转过去后,再从单位转出。现在是,假如我现在再向我的亲人借钱的话加上罗某的父母再拿点的话,把我老公的户口给其转到涪陵的话,我的户口不转,仍想放在达县的话,以后这处房子上没有我的名字,算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到时罗某的父母如果要这处房子的话,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