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我加入了我的合伙人的公司,出资xW占30%的公司股份,另外3个原股东(3人是亲弟兄)分别与我签让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公司是已经营8年多的公司,公司当时注册资金是53W,因此,我和三人签定的转让协议的总金额是15.9W,另外签定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包括了另外款项的内容,和以当月的公司财务报表为基础等。同时在工商局进行了变更股份,公司出了交款凭证和持股证明。
在6-10月合伙人之一公司的最大持股人利用职务之便以及他老婆是财务主管的便利陆续拿走公司93W。
现公司工作无法开展,他本人无意归还,请问我怎么办? 这是挪用公款吗?若当初签订的协议的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实,是否是诈骗?QQ22613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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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变更之后,原股东就失去了原有股东的身份,不拥有公司的财产,那么就没有权利作出处分.现在财务利用职务之便拿走该公司的财产,数额巨大,构成犯罪,最大股东也利用职务之便,两人合伙拿走公司的财产,共犯,职务侵占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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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追究其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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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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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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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