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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屬于相城區的一間台資企業﹐每月的工資是由當月實際的工作天數進行發放的。而當天的工資是由所謂的底薪加獎金。而事實上﹐平常只要正常上班一天﹐一天的底薪和獎金都會如數進行發放﹐但碰到員工休年假或產假的時候﹐公司的計算方法就不一樣了﹐而只是把當天的底薪發放給個人。請問這樣的做法合法嗎?如果不合法﹐我應該通過什么樣的手段來爭取自己的權力﹗期盼經予回復﹗ 不勝感謝﹗

公司企业
2009-07-30 17: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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