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7年3月份就职于某电力单位,当时是临时工,工资在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发放,也没有签定合同,单位于2001年底招收农电工,经过考试,我进入了农电队伍,现在单位与我们签定了合同,但是却只给交纳2001年底至今的养老金,我去问上级领导,能否给好补交1997年至2001年的
养老金,他们说现在所在的部门与原来所在的部门不是一个单位,原来的服务公司是独立法人机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规定,所以不给交,请问,同在一个单位,只是部门不相同,就不符合同一单位的规定了吗?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