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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到11月在我在**集团工作。被无故解雇,期间河南源源乳业集团不给我交保险,不签合同。 我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判我赢,对方不服上诉到新华区法院, 法院以《企业集团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中,企业集团是企业法人之间的联合体,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理由,判驳回河南源源乳业集团的起诉, 同时以《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等于我白告了, 后来,我又上诉到中级法院,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现在我该怎么办, 因索赔金额较少,请不起律师,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09-07-30 13: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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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