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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兄弟,2008年11月19号因头痛到村内医疗室接受治疗(淄博北石桥医院一个分诊点),医生未经诊断,就按感冒治疗,注射头孢氨苄,未作皮试,共注射三大瓶。其中第一瓶注射完后出现呕吐恶心症状,医生都没有及时处理,问诊,还是头痛的厉害,然后,医生打了止痛针,又开始注射头孢氨卡注射液,第二瓶,还是头痛,再注射止痛针,导致昏迷,第三次又注射止痛针,坚持打完第三瓶头孢氨苄注射液,患者妈妈去分诊点找儿子,发现儿子严重昏迷,未发现值班医生,于是拨120送至山东侨联医院,经过几天抢救,最终撒手人寰,对于这起事故,淄博石桥医院该负怎样的责任?请指点。

医疗纠纷
2008-11-26 15:29:0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必须明确死因,确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有无医学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没做试验过敏死亡,则医院责任大,如果死亡原因是其他疾病,则医院责任小或无责任。根据规定,患者死亡的应当进行尸检,通过尸检明确死因。否则,对你不利。你可以找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直接进行民事起诉。
    到时候医院要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和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 医疗纠纷必须经过鉴定才能确定医院是否有责任。你也可以直接起诉。
  • 医院由过错,构成医疗事故,但建议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
  • 医院有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分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按照你的提问应该是医疗责任事故,现在需要确认死亡原因,建议48小时内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因,同时马上和院方共同封存档案和病历。最好委托一名专业律师,因为医疗事故问题技术性强、专业性强,当事人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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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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