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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我的女儿(三年级学生)。当天我女儿她们班和四年级的学生同时上体育课(由一个老师同时代两个班),四年级一位男同学把足球踢起射到我女儿的脸上,眼脚下划破一个一厘米长的小口,鼻梁一侧擦掉一块绿豆大小的一块皮,孩子当时吓得大哭,所戴的眼镜(眼镜是今年8月份在乌鲁木齐配的)也被当场打破一个镜片,镜架也已变形。事后学校老师将两个孩子的家长叫到学校进行协商,最后达成协议:对方(男孩子的父母)赔偿我的女儿眼镜的钱400元,并赔偿去乌鲁木齐配眼镜的路费及住宿费,至于孩子受伤的检查费,治疗费。和孩子精神上的损失费,我们也一概不予追究(当时有老师作证)。谁知道过了两天他们居然反悔,说两方都责任,他们只赔偿眼镜的钱 其他的概不负责,让我们自己承担。

损害赔偿
2008-11-26 15: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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