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3月初进入现在这家公司,签署了一份3年固定期限,3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的是广州分公司,工作地点在江西南昌,岗位为南昌分公司负责人,今年5月底即将结束试用期的时候公司口头通知我要求延长2个月试用期,并没有签署相关的补充延长协议,在前几天公司又通知我,以考察期间不符合录用要求为由要求我办理离职;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新劳动法,我3个月试用期已经过了,且没有签署补充延长试用期的相关协议,是否为企业默认我转为正式员工; 目前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求我办理离职,是否是要由公司开出辞退通知之类的还是我自己写辞职书? 能否要求公司给于赔偿金?要求多少符合劳动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