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甲二十年前用乙的身份证去信用社贷款五千,在前几年甲每年都能按时返还利息给信用社;但是后来信用社贷款改革,每款贷款都必须有身份证本人签名,否则所贷款的钱将收不回来;于是信用社就要求乙把户头转移到乙自己的名下,以免到头来甲、乙两人都不承认贷款一事;刚开始乙不肯签,但是受不了信用社天天上门要求签名,于是签下自己的名字,但当时他不知道说签名后就是将贷款移至自己名下;后来几年信用社都来向乙催款,要求乙返还本金和利息,乙都以此款项是甲用自己的身份证贷款为由,拒绝还款;并带信用社人员到甲家要求甲还款,甲都是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贷款。后来几年信用社都直接向乙要求返还贷款,乙都未还,同时乙也向甲要求返还贷款,甲还是一再地推托。请问这种法律上应该怎么解决?我们应该怎样才能让甲返还贷款或者怎样做才能将户头转移到甲的名下,保护第三人乙的合法权益呢?

证券投资
2009-07-29 10:30:1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