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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一职工2006年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评为十级伤残,并依法享受了期间有关的工伤保险待遇。2009年7月为其办理了正常退休手续,8月起将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问,《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到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还需执行吗? 我的个人理解是,因该人员已退休,不存在“就业”问题,故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不予支付,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不易把握了。之前查了有关资料,发现各省市的标准不一致。望在此予以得到解答。谢谢!

劳动纠纷
2009-07-28 17:03: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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