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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黑龙江双鸭山的,请问修路占地是如何经济补偿的

经济相关
2009-07-28 13:23:3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并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户的生活补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并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要求安置的协议后,安置补助费可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征用园地、渔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土地征用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如还有问题可与我一对一咨询,或直接致电与我,如问题明确请采纳。
  • 土地如果是国家的。那么无偿战地修路。如果是自己的。可以向他们协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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