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5年8月份一个公司担保贷款。期限一年。合同规定贷款到期之日两年内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8月份贷款到期2007年5月份债权人和公证处送达了一份《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我公司不同意担保了,没有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现在2009年7月24日,债权人起诉我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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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5月份债权人和公证处送达了一份《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为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保证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两年。债权人这两年内再未主张,你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后来的期间,如债权人有其他证据再次主张过权利,保证时效又中断,仍重新计算。建议你方积极应诉,千万不要麻痹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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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述,担保的时效已过,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了!
如有需要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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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债权人起诉时担保的诉讼时效已过,你公司不需要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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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已过,不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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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