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
地点:某某法律办公室
事由:原某某单位(乙方)征用我方(甲方)水田X亩后,按政策法规规定预留甲方原仓水田。现根据被征用水田户甲方意见,自愿让出预留地给乙方处理,待乙方第二批征用水田时无偿划拨Y平方米给甲方使用。同时要地户主在使用前一定到土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施工。在第二次征用水田后,首先由乙方选用地点后,其余部才能处理。此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不的反悔。如有一方反悔后果自负。
(甲方按第一期征用水田补偿价补出Y平方米的金额)
再后就是双方签字盖章了。
(现正是第二次征用地时期)
1、请问这份协议至今还生有法律效力么?
2、因签此协议的乙方代表已经调离乙方单位,此协议对现任代表产生法律效力么?现在代表有责任和义务给予甲方处理这土地合同纠纷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