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人因在矿区开矿其间与客户发生业务往来,后与人恰谈卖矿事宜,事成交接完矿山事宜后,就离开了矿山。但有经济债务与客户未结清,客户就以诈骗行为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就以缉拿诈骗人身份在网上公布。后因举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侦查后报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审查后发回公安机关重审,此后公安机关又上报一次。最后检察下发了不起诉决定书给本人。但在此期间公安机关收交了本人的债务款。请问:这个事件能要求国家赔偿吗?还有公安机关收缴的债务款应不应该退还本人,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