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8年8月4号结婚的(婚期不到4个月,08年8月10号拿结婚证没有婚检)丈夫婚前患有生殖器尖锐湿疣,一直在治疗,婚后我才知道其具有传染性.虽然现在快好了,但查了有关资料说这种性病就算治好也会反复发作.所以我想离婚,请问我丈夫的这种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性病呢?如果我提出离婚,我们的婚姻是无效的吗?
补充:我丈夫不肯协议离婚.由于他婚前欺骗了我说他的病没有传染且很容易治好(我太傻相信了),就是现在他还不承认自己婚前撒谎.说他也是才知道的.现在我想单方通过他的性病,说明我们的婚姻无效.这样我们婚姻状况上也不存在离婚的污点,请问律师我这样的想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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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1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与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宣布婚姻无效,而且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但是,该病不属与不能结婚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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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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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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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1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与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宣布婚姻无效,而且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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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无效有些困难,你可以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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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