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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01月11日,本人和合租房屋的几个朋友遭遇一氧化碳中毒,其中一氧化碳气体主要是由于燃气热水器产生,而热水器的排烟管道仅通至阳台,未将其通至窗外而导致尾气回流引发事故.这次事故遭成2死2伤,其中本人是比较幸运的一位,在医院抢救及时,保住了一条性命.但是在事发之前,本人曾经签许过一份\"民用户燃气设备安检工作单\",致使死者家属把本人列为被告,诉讼理由是:本人没有把该单据及时转交给房东,未能及时进行整改,导致事故发生.其实本人当时是联系不上房东,本人在此前没有房东的任何联系方式。另外煤气公司在检查的时候,也没有叮嘱本人要把该单据转交给房东。本人感觉本人在此案件中只是一名代人接物的角色,不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另外在本案中本人也是受害人.

民事相关
2009-07-28 23: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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