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8年7月4日2时许,被告伟驾驶车号为冀J44242和冀JB041挂的车辆,由沧盐路路西向北驶上沧盐路时,与沿沧盐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冀RC1440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原告车主为吕长华。 经法院审理,原告主张由被告肇事对方车主及本人车主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95000元。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下达判决通知书判被告车为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赔偿126354.61元。原告承担30%的责任。 原告与本人车主之间的雇佣合同关系与本案人身侵权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

交通事故
2009-07-26 14:27: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