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李某是单身汉一个,无父母配偶子女,只有一个出嫁四十多年的姐姐,两人平常往来不多。他有一个堂叔侄王某,李某自王某很小的时候便十分喜欢他,王某长大以后,经常帮助李某干农活,生活上对李某也很照顾,有好吃好喝的总是送给李某一份,生病也是王某照顾。后李某发现自己得了不治之症,时日无多,便在张某的公证下(但是没有任何书据留下),将王某过继过来成为自己的儿子。四十多天以后李某去世,王某以一个儿子的身份为其披麻戴孝办了丧事。李某留下三间房屋,价值4万多元。 现在李某的姐姐要求继承这三间房屋,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我主要是被死前才过继这一点弄糊涂了,希望有高人不吝赐

继承
2009-07-26 13:40:2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王某无权要求继承该3间房屋,应当由李某的姐姐继承,但李某的姐姐应当从集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支付部分金额给王某,作为王某常年照顾、赡养李某的费用。

    1.因为按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后收养关系才能依法成立。李某尽在张某个人的见证下将王某过继的行为无效。王某不能够因此主张作为继子女继承李某的财产。

    李某的姐姐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集成全部的遗产。

    2.鉴于王某平时给与李某生活上很多帮助,李某的姐姐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 王某过继不成立,但王某对李某生前照顾较多,可以适当分的遗产。
  • 1、未到民政局登记,过继不成立;2、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其姐姐继承;3、王某对李某尽了赡养义务,可视情况分得部分或全部遗产。
  • 王某过继不成立,但王某对李某生前照顾较多,可以适当分的遗产。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