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被告必须承担刑事则任而公安不予立案的原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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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举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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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通过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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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通过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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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通过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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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