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有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就是说房管局制定的资金监管办法,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烟台的规定是:购房人在交付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款)时,一定要索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通知单”此单共4联,购房人持其中3联到指定银行,指定账户交款,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购房款,否则购房人可拒绝履行合同”。敬请徐律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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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所就是市房管的法律顾问。。。。。。
我本人也在房地产企业做过多年法律顾问。。。。。
就你的问题而言,开发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自己收钱,先开收据,最后开发票。。。
你所引用的管理 办法是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
烟台市的规定法律效力就更低了。。。
上述法律规定,如在诉讼中,法院充其量也就是参照。。。。。
呵呵,不知你为什么几 次提这个问题,反复论证,。。
以上仅做参考,可以多看下别的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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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说的挺明白了,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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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您所在的地区有更细致的规定,那么就以这个规定为依据,可以拒绝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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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的问题是什么?如需帮助,可来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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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