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目前碰到的问题是:我租了间店面,合同是体现交房那天就付房租,到了那天(7月1日),房东把钥匙交给我,我就把房租打给了他,但我去工商局去登记注册时,工商人员告诉我不能注册,原因是原来的租户没有办理注销或地址变更,经过交涉,原租户在我交完房租第十五天(7月15日)才去工商上交材料,而我因为之前无法办理工商注册而影响我的开业,我向房东提出这15天的房租是不能让我来承担,应给予减免,而因 此原因产生的人员工资及其它费用我自己承担,但房东说他已按时把店面交给我,因此不能给减免,我想问一问到底是谁有理,在法律上我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