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借钱给张某,借条上只有张某签名。因张某没还钱,我于今年3月又补签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上有张某和李某〈张某的老婆〉的签名,并在此协议上写明乙方〈乙方自愿以房产清偿所有债务,并注明了房产证号。但没有去房产局办理手续,后因张某仍没按协议还钱。我于9月1日保全查封了该房产〈房产证是李某的名字〉,并将张某和李某告上了法庭。审判期间却有第三人说房子是他的,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解封〈他持有在8月30日张某独自与第三人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张某并出具的收款收据。其中七万元是在08年6月给的,另外11万是8月31日写的收条。还有张某与李某8月28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的离婚协议复印件“李某在离婚协议申明不要任何财产,不管所有债务。”〉但李某〈张某妻子〉却没有有这份张某与第三人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上签名。直到我9月1日查封时,房子证产权仍是李某的名字。现已进入执行阶段,第三人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房产。张某现在因债务太多逃跑了,请问第三人是否有权对抗我的执行?债务人在与我的还款协议中有注明债务人自愿以房产清偿债务是不是代表该房产在没有其他抵押的情况下我拥有优先权?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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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但理由不充分:1、未办理房产证;2、共有人李某未签名;3、有规避债务逃债嫌疑。因此,你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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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所说的情况看,欠款夫妻纯粹是一种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为善意取得,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已交付房款且已实际入住的,应视为善意取得,如办理了权属登记,理由更为充分。鉴于你所说的情况,离婚也好、卖房也好,纯属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你应该向法院执行部门说明情况,裁定驳回第三人的执行异议,使你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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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还没有过户,在法律上仍然被认为是李某的,你可以要求先执行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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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