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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刑事鉴定期间(精神病鉴定之外的鉴定)是否计入审限,谢谢!

刑事案件
2009-07-25 15:34:2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 依法计入审理期限,精神病鉴定除外。
  • 你好,应计入审限。对本回复满意敬请采纳,如还有问题欢迎和本律师进行一对一咨询,本律师将竭诚的为您服务。
  • 因为要做鉴定,一般要等较长的一段时间,所以一般情况是不计入审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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