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90年进入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作19年(临时工),现在继续在单位上班,但单位一直未与他签过合同,也没上过社保。现在单位要以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让我签合同,我要求单位给我补缴以前的养老保险,但单位不给补缴。还说不签合同就不能发工资。另外我现在52岁,就算签合同到60岁,缴的养老保险也不足15年。 我现在应该怎么办?请您帮一下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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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故
一、你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今又倍工资。
三、补缴社保。
协商不能,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权益。
有问题可随时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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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签订合同,补缴保险,支付自2008年2月以来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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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收集事实劳动关系证据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补缴社会保险;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支付自2008年2月起至现在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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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申请单位补缴保险 并支付双倍工资给你 有问题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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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