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1个大一学生,现在在一餐厅打暑期工,根据我们的协议,我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下午2点,但是餐厅每天都以“要让其他人吃饭的理由”要我多留20多分钟才让我下班,请问这样合法吗?另外,我每天下班都要让上司签名才能走,而我的上司偏偏让我多留20多分钟才签名(如果没签名则当无上班处理),请问餐厅这样有没有侵犯我的人身自由权?

民事相关
2009-07-25 10:08: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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