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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亲属A2001年10月至2003年3月曾在一个派出所当协警,在这期间,其利用工作的上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每次的数额不等,总共挪用了一万多元(不超过一万二),在被其单位发现后,本人的亲属A认识到了错误,于2003年3月时便积极把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完,同时其单位也没有向检察机关报案,只是对他做了内部处分,请问我亲属的这种行为现在如果追究起来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是否过了追究时效?

刑事行政
2009-07-25 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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