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医院 签完医疗合同纠纷协议后,协议中并没有一次性终结此纠纷, 现发现损害后果严重和一系列的后遗症问题,所以起诉到法院,法官过分偏袒医院,以尊重协议为理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现已上诉,还未开庭, 望热心的朋友多多帮忙指点指点,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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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得视协议内容如何约定!2、个人观点:如果协议中已有的赔偿项目,只是金额的差异;如果单纯要求增加金额,又是上诉要求改判,难度很大。受害人也有权自由处分自身的权利,协议一签订,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赔偿金额;3、如果金额差异很大或者赔偿项目有差异,可以试着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已经签订的协议或者要求增加新项目的赔偿金额;毕竟医院与受害者在医疗知识上严重不对等!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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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做法没有错,因为民事协议同样是有法律效力,并应得到尊重的,你既然已经统一一次性终结纠纷,等于放弃了日后就同一纠纷诉讼的权力。
如果你发现损害后果严重,那可以先撤销与医院的协议,说白了,就是把当初协议补偿你的钱退回医院,并保留相关证据,然后才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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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医疗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则应该由医方承担赔偿责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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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新情况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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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解答:如有重大的显失公平的,应当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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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