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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入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写明了每月工资数目,之后经济危机,公司要和我们改签劳动合同,将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每月扣除25%的绩效工资,待年底考核合格后才发放,我当时没有改签这份合同,但是公司还是每月扣除了我的25%的工资,现在我已经离职了,公司也没有将每月扣除的工资发还给我,请问,我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公司返还被扣除的工资吗?胜诉的几率几何?谢谢!

劳动纠纷
2009-07-25 12:01:3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你没签字新的劳动合同,则仍按原合同继承执行。用人单位每月扣除25%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扣除的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只要证据全,胜率很大。答复满意请采纳及评价,有不明之处欢迎咨询。
  • 你可申请有劳动仲裁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胜诉的几率很大!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工资!详情电话咨询!
  •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由于你没有改签劳动合同,原有的劳动合同并未变更。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你原来的劳动合同并未变更,公司仍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公司单方面以“绩效奖年底考核发放”为由每月扣除你25%工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三,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你的情形显然属于“克扣”,公司除补发所扣的工资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所扣工资额25%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据此,你可以提起支付令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后于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公司)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公司)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即公司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即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即你本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建议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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