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9年1月从A手中以20000元转让费转来一商铺用于经营,简单签了转让协议,A让我把房租交给B,但AB之间无租赁协议,B说只要一直交房租就可以长期租用。4月份突然C出现,说房子是他的,让我补交1-4月份房租。后来经过打听知道此商铺原属于某单位,单位把此商铺给B用于经营,B未自己使用,而是把房子转租出去,单位破产,08年12月份此房子拍卖,C拍得并进行了公告,但因为经营其他生意没有来收取房租,而B钻空子来赚了四个月房租,后来我找B把1-4月的房租要回,交给C后被赶出了商铺!B与单位之间应该没有租赁合同,但单位在拍卖房子之前张贴公告中有这样一句话“各租赁户违反了原合同的约定,将房子擅自转租”,不知这样单方面的说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找A理论,A说他不知道房子卖掉,房租一直是交给B的,而且他转让给我的是房子的使用权不是产权,房子卖不卖跟他没有关系。
问题:A构成欺诈?还是未经产权人同意擅自转让租赁权?我跟A之间的协议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以何种理由起诉A才能要回我的转让费?补交四个月房租给C能否看做C对此转让协议的认可?
谢谢各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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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携带合同等资料约定时间当面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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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相关资料约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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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