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3月27日受雇于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所属的多经矿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年4月14日因工受伤,首次被定为五级,二次被定为四级伤残。2008年12月23日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由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赔偿我60240.90元。被告不服上诉至他公司所在地区法院,说主体有错误,因我受伤时多经矿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还未成立,该公司于2007年5月18日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经营范围矿山施工。总公司认为该公司注册前是鹤岗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说我是和多经矿山建筑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动关系,应以矿建为被告,不同意工伤保险待遇。请问主体到底是谁?我应如何主张我的权力?盼回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