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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前父亲去世,留下不足50平米的房子,20年前一万五千元叫卖没人愿买,于是兄妹8人商议,公证房子给谁,谁养老母,不得房子者,对老母生不养,死不葬。房子分给老六和老八,老八自得房子起独自(没有拿兄妹一分钱的赡养费)养老母至2003年后,交老六家居住,每月150元赡养费交老六。如今老母(90岁)有病住院,兄妹们提出由于老六和老八没有照顾好老母,要收回房子,或者要返回他们给的每月50元的赡养费,(说是给老人了,如今老人说不清了,总之没有见到钱),请问老房已坼迁还原房证也换名了,可以收回吗?或者要返回他们给的每月50元的赡养费吗?可以向他们要求赡养义务吗?当年的生不养,死不葬的公证,他们对老人就没有了赡养义务了吗?

继承
2009-07-24 21:20: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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