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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的商品房,我房屋为挫层,4楼(401)居住,5楼只有一户,我家楼上为5楼的大露台,因当初开发商未按上人屋面做防水层,导致现在房屋漏水,起诉5楼为被告,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维修房顶,因物业维修基金不够,未能修房,不够的维修费用,按照规定应该由业主共同承担,假如业主都不配合交纳剩余的钱,应该怎么办,以什么名义,走什么法律途径?

房产纠纷
2009-07-25 10: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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