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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月8月我入职一家电子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但工厂为每个员工购买了太平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员工手册》也载明“员工一旦加入公司,均享有被保险的权利”。 2007年1月14日,我在工作中致伤;2007年7月被认定为工伤;2008年6月被鉴定为伤残7级。2009年5月获入职的电子厂工伤赔偿约5万余元。 2008年12月太平洋保险公司受理了我个人的病历等相关资料和理赔申请书;近日来,我催促保险公司尽快理陪,但被告之我:我的工厂说已赔偿了我工伤,不再赔我人身意外险了。工厂说“团体人身意外险”是为工厂的每个员工购买的,受益人是工厂,而不是个人。因此,工厂拒绝提供保险公司理赔所需要的必要资料。保险公司说“资料不全,就无法理赔。”

刑事案件
2009-07-24 09: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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