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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以及中介,签定了三方合同。 合同中有一条,原文如下: 第三条 卖方持有该物业之权属证明(房产证号XXXX),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处分权,出售该物业并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保证本合同所载有关物业之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否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责任。 现在情况是,卖方已婚,卖方的房产还在贷款中,还没有从银行里赎出来。 在签定合同时卖方没有出示其配偶的委托书,也没有出示银行充许其出售的证明。 是否可以认为卖方签定合同时并“享有”或“取得”此物业的完整处分权? 如买方此时要求中止合同,要不要负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
2009-07-24 09: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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