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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书与认定书有何不同、

交通事故
2009-07-24 16:33:5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起证据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明确的、并带强制性的规定不仅没有平息业界长期以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性质的争议,而且法院在审理道路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大都还是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作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直接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大大超出了证据的范畴,成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先行判决”。存在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之前,已经“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先行履行了本应属于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那么,如何使交通事故认定书成为真正的证据,并在民事诉讼中起“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呢?笔者以为,只有在内容上摒弃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本应属于人民法院履行的对责任划分的职责,在制度上规范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程序,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真正回归其客观属性,符合“鉴定结论”的基本特征,才能成为真正的证据。鉴此,应该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将现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变更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中,只描述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及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由此,《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才能真正以“鉴定结论”的形式在司法程序中起证据作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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