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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数年前去世,母亲去世前,外祖母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遗嘱方式给了我,然母亲去世后第二年,我姨妈(即我母亲的姐姐)便以外祖母其他两个女儿已病故为由,要求外祖母将房屋继承权全部转给她,否则便不照顾她。无奈之下,重立遗嘱,将房屋一分为三,与我二表姐(已病故的姨娘之女)及姨娘一人一份。并公证。我想问问:1.我有没有必须赡养我祖母的义务?2.我的姨妈可不可以以仅得房屋继承权三分之一为由,只尽三分之一赡养义务?3。第二份遗嘱是否可以视作无效遗嘱?

继承
2009-07-23 17: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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