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数年前去世,母亲去世前,外祖母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遗嘱方式给了我,然母亲去世后第二年,我姨妈(即我母亲的姐姐)便以外祖母其他两个女儿已病故为由,要求外祖母将房屋继承权全部转给她,否则便不照顾她。无奈之下,重立遗嘱,将房屋一分为三,与我二表姐(已病故的姨娘之女)及姨娘一人一份。并公证。我想问问:1.我有没有必须赡养我祖母的义务?2.我的姨妈可不可以以仅得房屋继承权三分之一为由,只尽三分之一赡养义务?3。第二份遗嘱是否可以视作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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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义务赡养你外祖母,,你姨妈需要尽全部的赡养义务,第二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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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你外祖母有儿女,因此你不必承担赡养你外祖母的义务。
2、不可以。你姨妈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3、第二份遗嘱是你外祖母自愿所立,是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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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