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我和公司签定的是8小时双休制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超过8小时算加班,支付我1.5倍的加班费.双休加班支付我2倍的加班费.
由于最近公司的定单减少,我们很少加班,有很多时候都是休息.从上个月开始我们平均一个礼拜只上3到4天的班,<因为我们公司有两条流水线,有3个班在上,现在没什么定单了就只有两个班在上,所以一直有一个班在休息>礼拜六和礼拜天都是休息.我们上的那3到4天都是12小时但是公司给我们算工资的时候并没有支付我们加班费,而是把我们的加班小时和公司安排我们休息的8小时相抵了.
可是我们要是一个月没有上满174个小时公司还是一样要支付我们850的最低工资标准,我们休息是公司安排的为什么要和我们的加班时间相抵啊,还有什么签定的是8小时工作制,超过8小时就应该给我们算加班.
我想问的是公司有没有给我们乱算加班费,公司的做法有没有违背我们国家的劳动法.谢谢.我替我们的全厂员工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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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有没有跟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有的话按合同走,而不是公司想怎么办就怎么办的,用工单位在有用功自主权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不能吧你们的加班和休息相抵。公司的算法是不对的。日工资=月工资除以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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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更具体情况,包含公司的工作制度,现在看有些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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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