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要成立分公司,聘用我为分公司负责人(只在会议上明确调动)并委托我办理成立分公司证照的相关事宜,在提交工商部门的资料时,工商部门要求各种证照都要以分公司负责人的名字出现,当我在办理餐饮营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时,所填书面表格资料中有“负责人”和“法人”两栏,而在证照录入系统中只有“法人”一栏,没有“负责人”一栏,我只好按公司和工商部门的要求在“法人”栏中报填了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打印出来的证照的相关栏为“法人(负责人或摊主)”:**(我的名字),这样,我就成了不是法人而要承担法人责任。是这样吗?我如何保护我自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