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2007年去过日本,在去之前跟劳务公司有签合同,自己也有写保证书,内容就是在日本的3年间的基本工资 还有加班费的承认,不得要求拿日本人的工资。然后去了日本,在日期间由于公司改变了以前在中国签的那份工资、加班费多少的合同、我们有了很多的不满。我们把公司告上了日本劳动基准监督署。劳动基准监督署以日本的法定工资补给了我们。现在回国了,我们拿着保证金的收据条(在出国之前我们有一万元的保证金交给劳务公司)去取钱,劳务公司不给,说我们违反了合同,让我们把日本补给我们的法定工资也拿出来,请问:日本劳动基准监督署让日本会社补给我们的法定工资在日本是合法的,由于我们签了那样的保证书,中国的法律是怎样的呢?我们的一万元保证金怎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