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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第四条.特殊优惠措施中.一款中甲方承诺.在市场开张营业的同时.甲方保证80%的商场租户正常营业.否则期间旳场地使用费免收.直至满足80%以上的租户正常营业.开始计收场地使用费.请问:现在商场所有租户连営业执照都未办,谈得上正常营业吗,我该现在给他们交租金吗?

合同纠纷
2009-07-25 16: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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